儿童保险的保额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限制:
1、保监最高额度规定;
2、保险公司限制。
保监相关的额度规定
保监会在2015年9月14日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如下: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规范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通常的意外险和附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通常适用此要求,这类产品通常杠杆率比较高,同时容易通过主观意识来触发保障内容所涉及的风险,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如杠杆率比较低的万能险、投连险,以及不能通过主观意识触发的航空意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未成年人身故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的。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由于儿童尚未承担家庭责任,儿童身故通常不会造成家庭的巨大经济损失,而儿童残疾则会对家庭经济造成巨大压力。但是市面还没有仅仅针对儿童残疾责任承保的保险产品。通常的产品都是身故保额大于等于全残保额。同时监管还有如下规定:
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当儿童已经持有一份意外险保单时,外出旅行,投保旅行险,旅行险通常包含身故责任,但是投保旅行险通常是为了应用其他一些责任,比如旅行延误,紧急救援等,如果完全按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承保旅行险的,所以实际操作上看,可以为儿童投保多份含身故责任的不同保障责任的保险,虽然身故可能拒赔,但是如果遇到残疾或者其他风险,还是可以理赔的。
保险公司的限额
身故责任
同保监规定,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和重大自然灾害不受此规定限制。
重疾责任
儿童通常保额较高,不受50万限制,甚至特定疾病,还会保额翻倍。
附加知识点
前述保监规定中提到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我们看下具体内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此处提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那么法律意义上是如何定义的呢?
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第17条至第21条,作出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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